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丨关于印发2026—2027年省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省级种业基地建设的通知》(云农种〔2026〕11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2026—2027年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和《云南省2026—2027年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州(市)对照申报条件认真筛选、严格把关、择优推荐,所属县(市、区)小于等于8个的州(市)限报2个、所属县(市、区)大于8个的州(市)限报3个(含农作物、畜禽、水产),超过限定名额的按排序和限额数选取排名靠前的项目进入省级立项竞争。每个项目参建企业原则上为1家,不得超过2家。

请于2026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联系人及电话: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胡小曼,0871-63116150;邮箱:ysmzny308@163.com。

李一朝,0871-65749517。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

云南省财政厅 李艳芳,0871-63644045。


附件1 

云南省2026—2027年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

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省级种业基地建设的通知》(云农种〔2026〕11号)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本次农作物省级种业基地(以下简称“种业基地”)申报范围为高原特色农业“1+10+3+N”重点产业的种业基地,同等条件下对自育品种种业基地予以优先支持。种业基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申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玉米制种面积达到20000亩以上(特殊用途玉米品种可适当下调);水稻制种基地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特殊水稻品种种植区可适当下调);马铃薯种薯基地面积达到20000亩以上;茶叶育种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花卉标准化育苗面积达到500亩以上;蔬菜制繁种基地面积达到1000亩或工厂化育苗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甘蔗良种繁育基地达到8000亩以上;中药材、水果、咖啡等制繁种基地面积达到1000亩或工厂化育苗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可可等其他特色作物品种要选择在当地农业生产中影响较大、辐射面较广、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品种。

(二)基础条件较好。制种基地相对稳定,田间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制种田块集中连片、地势平缓,土壤肥力中上、自然隔离条件良好,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自然灾害及病虫害较少,项目选址要避开生态敏感区域。

(三)企业制繁种能力较强。承担项目建设的企业要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家、省级种业阵型企业在当地开展制种的优先考虑。企业要具有较强的育种研发力量,有各类育种技术人员6人以上,达不到以上技术人员要求的,要与相关育种技术单位合作作为技术支撑。企业筹资能力较强,能够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实施主体依法经营,在信用、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缴纳税等方面3年内无不良记录,制繁种品种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县(市、区)党委、政府重视。项目申报地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坚决有力,有相应的种业发展规划或政策措施,涉农资金拨付率较高,近3年未发生种子种苗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及严重套牌侵权、假冒伪劣案件。

(五)建立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6〕6号)等规定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方式,建立两种及以上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带动本地农民发展,并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倾斜,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

二、建设内容

(一)田间工程。田块改造、排灌设施、机耕路等,制繁种隔离设施,大棚、苗床、水肥及环保等设施(不包括生产投入品),鼓励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考虑,打造集中连片、旱能灌、涝能排、有效隔离、稳产高产的制繁种基地,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二)土建工程。晒场、种子加工仓储(冷库)车间,种子种苗质量检测室、种苗组培室、农机具库房等。

(三)仪器设备。烘干、精选、包装等加工设备,种子种苗质量检测设备,制繁种及工厂化育苗基地智能化配套设备。

(四)配套农机具。种子种苗耕种播收、病虫害防治等配套农机具(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他财政奖补资金的不纳入省级种业基地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五)智能场景打造。支持构建从田间生产到加工包装的全流程智能化种子生产技术体系,建设智能气象站、虫情测报、墒情监测、苗情监控等农田物联网基础设施,推进无人机、机器人等智能装备应用,建立与智能化种子生产技术体系相衔接的管理服务平台。

三、支持额度

2026—2027年支持建设种业基地不超过20个(含农作物种业基地、畜禽水产种业基地),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对获得过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已达40%以上的国家区域性良繁基地、制种大县等种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申报。申报种业基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1),按种业基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附件1—2)编制实施方案,并填写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1—3),形成申报材料,会同财政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二)州(市)审核。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结合本辖区项目申报情况及当年度申报要求,对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认真遴选项目,确定本辖区推荐项目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级竞争立项。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将结果提交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委托第三方对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初审情况开展复核,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复核意见反馈省农业农村厅。

(四)公示公开。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五)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提出第一批次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下达奖补资金。

五、项目管理

(一)落实项目入库管理。省级种业基地项目通过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予以支持,实施项目确定后,由项目实施县(市、区)按照项目入库的相关要求完成项目入库审核,由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录入项目库系统(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及时采集更新录入项目绩效目标、资金安排、项目立项、资金拨付、招投标、项目实施、验收、结算决算、报账和后续管理等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进度同步。

(二)强化项目建设监管。一是建设内容方面。项目经省级立项后,由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项目实施县对上报的实施方案细化并批复。省级种业基地支持资金全部用于制种产业发展,不得用于弥补预算缺口,不得用于违规购买更新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得用于与制种产业联系不紧密、资金使用方向不明确的内容。二是建设期方面。项目需在2028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请州(市)开展竣工验收。各州(市)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出具正式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及验收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验收合格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下达第二批次资金,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级不再下达第二批次资金,对于项目完成度低的项目,省级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第一批次资金。三是变更调整方面。已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确因客观原因须调整的,在不降低或减弱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总投资不降低、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要求、涉及资金额度不超过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30%的前提下,由县级报州(市)同意后变更,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涉及资金额度超过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30%的,取消项目,收回第一批次资金。四是项目监督管理方面。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三)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建设期限2年。省级按项目启动、项目验收2个环节分两次下达资金,即项目经省级确定立项后下达50%、经州(市)验收合格后下达50%。

(四)绩效评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获奖补主体日常监管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项目实施完成后,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应用。

六、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1—2.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1—3.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1—1

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应按照“建设地点(基地县名称)+基地类型(如水稻)”格式命名,如:XX县省级水稻种业基地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


实施主体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建设

基础条件


主要繁育品种


是否自育品种


建设规模


资金概算

(万元)

总投资

省级财政投入

地方配套

企业自筹





重点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

重点环节

建设内容

金额投入

省级财政

地方配套

企业自筹











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州级审核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签章)     财政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2 

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一、基地概述

阐述基地地理区位优势,耕地与劳动力资源状况,基地光照、温度、水资源状况;详述种子生产规模、供种数量及质量状况,优势企业销售额、销售量及品种推广规模等;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基地稳定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的政策措施需提供复印件。项目选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九湖流域、生态红线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域。

二、建设目标

主要包括项目的总体规模及布局,建设任务及建成后种子生产规模、主要繁育品种及繁育品种是否自育品种情况、供种数量及质量、辐射带动范围和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要达到的目标。

三、建设内容

围绕基地基础设施、种子加工仓储设施、种子质量检测等,阐述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及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田间工程、配套仪器设备等。要逐项详细列明各项建设内容及相应规模(分类量化)。土建工程:详细说明土建工程名称、规模、数量及造价估算。田间工程:建设地点相关工程现状应加以详细描述,在此基础上,说明新(续)建工程名称、规模及数量、单位、工程做法及造价估算。仪器设备:说明规格型号、工艺参数、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不得将低值易耗品列入购置范围。对于单台(套)估价高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用途。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仪器设备,需说明是否具备使用能力和条件。配套农机具:说明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适用范围及是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大型农机具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用途。如有进口仪器设备须加以说明。场景打造:建设内容含有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的,要有数据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依据建设内容,分类详细估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并汇总,明确省级财政投资、各地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筹措方案。自筹资金筹措方案要明确自有资金数量、资金筹措方式和金额、资金风险分析、预期收益等内容。

五、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

根据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仪器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安装、试运行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说明整个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和进度安排。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为保证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对提升供种能力发挥长期稳定作用,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协议等方式,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基础设施、加工仓储、仪器设备等建设内容长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服务种业基地发展作出承诺,明确确权方式。

七、土地和环保

需征地建设的项目需附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核发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土地的项目需附有关租赁合同(剩余有效租期不得低于10年);需办理环评审批的需附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

 


附件1—3 

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

起止时间


项目

总投资额


项目总目标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附件2 

云南省2026—2027年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省级种业基地建设的通知》(云农种〔2026〕11号)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本次畜禽水产省级种业基地(以下简称“种业基地”)申报范围为高原特色农业“1+10+3+N”重点产业的种业基地,同等条件下对自育品种或本地畜禽品种种业基地予以优先支持。种业基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种畜禽场:生猪核心群母猪600头以上,地方猪100头以上;肉牛核心群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核心群基础母牛200头以上;羊核心群基础母羊200只以上;肉(蛋)鸡父母代种鸡存栏10万套以上,地方鸡1万套以上;肉(蛋)鸭父母代成年母鸭存栏1万只以上,地方鸭500只以上;肉鹅单品种存栏5000只以上,地方鹅500只以上。种公畜站:种公猪站存栏种公猪150头以上,种公牛站存栏合格采精种公牛50头以上。水产基地:要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水产苗种年销售鱼苗1亿尾以上;收集繁育优质藻种20株以上,藻粉(干粉)年产量100吨以上。蚕种基地:每年产蚕种30万张以上。其他特色畜禽、水产品种要选择在当地农业生产中影响较大、辐射面较广、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品种。

(二)基础条件较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及环保、防疫等配套设施,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选址要避开生态敏感区域,实施主体依法经营,具有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许可证(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在信用、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缴纳税等方面3年内无不良记录。企业筹资能力较强,能够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三)防疫条件良好。实施主体须有合法环评和用地手续。种畜禽场、种公畜站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立养殖档案,近3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水产基地苗种生产病害防控措施到位,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疫病。

(四)县(市、区)党委、政府重视。项目申报地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坚决有力,有相应的种业发展规划或政策措施,涉农资金拨付率较高,近3年未发生种畜禽、水产种苗生产重大责任事故。

(五)建立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6〕6号)等规定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方式,建立两种及以上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带动本地农民发展,并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倾斜,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

二、建设内容

支持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畜禽性能测定舍、隔离舍、饲草料库、粪污处理池及其他场区工程等;购置配套养殖设备、人工智能检测及性能测定装备、生物安全及净化等设施;配备饲喂自动供给测量系统、生产性能测定软件系统、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备和冻精保存、冷藏、运输器械,建立信息处理平台,推进畜禽种业场景打造。

水产(含藻类)苗种亲本池、孵化车间、苗种培育池、隔离检疫池、养殖池、育种、扩繁车间、室外光生物反应器、喷淋降温系统、检验检测、进排水系统等设施设备,推进水产种业场景打造。

三、支持额度

2026—2027年支持建设种业基地不超过20个(含农作物种业基地、畜禽水产种业基地),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对获得过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已达40%以上的畜禽、水产制繁种能力提升等种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申报。申报种业基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2—1),按种业基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附件2—2)编制实施方案,并填写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2—3),形成申报材料,会同财政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二)州(市)审核。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结合本辖区项目申报情况及当年度申报要求,对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认真遴选项目,确定本辖区推荐项目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级竞争立项。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将结果提交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委托第三方对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初审情况开展复核,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复核意见反馈省农业农村厅。

(四)公示公开。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五)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提出第一批次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下达奖补资金。

五、项目管理

(一)落实项目入库管理。省级种业基地项目通过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予以支持,实施项目确定后,由项目实施县(市、区)按照项目入库的相关要求完成项目入库审核,由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录入项目库系统(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及时采集更新录入项目绩效目标、资金安排、项目立项、资金拨付、招投标、项目实施、验收、结算决算、报账和后续管理等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进度同步。

(二)强化项目建设监管。一是建设内容方面。项目经省级立项后,由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项目实施县对上报的实施方案细化并批复。省级种业基地支持资金全部用于制种产业发展,不得用于弥补预算缺口,不得用于违规购买更新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得用于与制种产业联系不紧密、资金使用方向不明确的内容。二是建设期方面。项目需在2028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请州(市)开展竣工验收。各州(市)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出具正式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及验收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验收合格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下达第二批次资金,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级不再下达第二批次资金,对于项目完成度低的项目,省级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第一批次资金。三是变更调整方面。已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确因客观原因须调整的,在不降低或减弱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总投资不降低、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要求、涉及资金额度不超过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30%的前提下,由县级报州(市)同意后变更,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涉及资金额度超过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30%的,取消项目,收回第一批次资金。四是项目监督管理方面。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三)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建设期限2年。省级按项目启动、项目验收2个环节分两次下达资金,即项目经省级确定立项后下达50%、经州(市)验收合格后下达50%。

(四)绩效评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获奖补主体日常监管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项目实施完成后,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应用。

六、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1.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2—2.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2—3.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2—1

 

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应按照“建设地点(基地县名称)+基地类型(如生猪)”格式命名,如:XX县省级生猪种业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类型

种畜禽场£      种公畜站£    水产基地£

申报单位


实施主体


联系人


电话


建设规模


主要繁育品种


是否自育品种或本地畜禽品种


资金概算  

(万元)

总投资

省级财政投入

企业自筹




重点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

重点环节

建设内容

金额投入

省级财政

企业自筹









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州级审核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签章)         财政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2 

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一、基地概述

阐述基地地理区位优势,基地现有基础设施条件,基地防疫条件状况;详述实施主体种畜禽、水产种苗生产规模、供种数量及质量状况;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基地稳定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的政策措施需提供复印件。项目选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九湖流域、生态红线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域。

二、建设目标

主要包括项目的总体规模及布局,建设任务及建成后生产规模、主要繁育品种及繁育品种是否自育品种或本地畜禽品种情况、供种数量及质量、辐射带动范围和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要达到的目标。

三、建设内容

围绕养殖设施、人工智能检测及测定装备、生物安全及净化设施等,阐述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及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建工程、配套仪器设备等。要逐项详细列明各项建设内容及相应规模(分类量化)。土建工程:详细说明土建工程名称、规模、数量及造价估算。仪器设备:说明规格型号、工艺参数、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不得将低值易耗品列入购置范围。对于单台(套)估价高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用途。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仪器设备,需说明是否具备使用能力和条件。配套牧、渔机具:说明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适用范围及是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大型牧、渔机具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用途。如有进口仪器设备须加以说明。场景打造:建设内容含有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的,要有数据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依据建设内容,分类详细估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并汇总,明确省级财政投资、各地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筹措方案。自筹资金筹措方案要明确自有资金数量、资金筹措方式和金额、资金风险分析、预期收益等内容。

五、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

根据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仪器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安装、试运行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说明整个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和进度安排。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为保证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对提升供种能力发挥长期稳定作用,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协议等方式,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基础设施、加工仓储、仪器设备等建设内容长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服务种业基地发展作出承诺,明确确权方式。

七、土地和环保

需征地建设的项目需附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核发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土地的项目需附有关租赁合同(剩余有效租期不得低于10年);需办理环评审批的需附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


附件2—3

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

起止时间


项目

总投资额


项目总目标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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